路人夜晚从住宅小区经过时,不幸摔成九级伤残,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春节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妥善调结该案,物业公司对其摔伤担责,并赔偿了5.8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0年12月12日晚,王某从镇江新区某住宅小区路过,不幸跌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后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等级为九级伤残。在讨要赔偿无果后,索赔案子就诉到开发区法院。
诉状中,王某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安装防护栏杆和路灯,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8万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小区停车场入口处并非为出入道路,且王某摔伤后没有及时向保安报案,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凭据。承办法官经过深入了解案情,跟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后来双方同意调解。节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8万元,其余部分则由王某自行承担。
(兴园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