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0个月,侵权责任法草案又作出了哪些修改?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对照二审稿,记者发现草案三审稿作出了7项重大修改。
明确了“隐私权”。草案三审稿第二条详细列举了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其中包括“隐私权”。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中,并没有“隐私权”一项。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解答,使“披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但是按照该解释,披露他人隐私而未损及他人名誉的,行为人将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够。而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增加“同命同价”规定。在向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介绍说,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指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情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一个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统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不以“故意”为要件。记者发现,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三审稿删除了对侵害行为须出于“故意”的要求,规定只要是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草案还删除了二审稿中“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对“劳务派遣”和“个人用工”作出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据张柏林介绍,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有的地方、法院和专家提出,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较多,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增加医疗机构免责条款。张柏林介绍说,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对此,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三项医疗机构“免责条款”:(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此外,鉴于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因果关系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解决,草案三审稿删去了二审稿中“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定。
删除了“符合标准排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二审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符合标准还造成损害,应当考虑修改标准,并首先抓好总量控制,制定法律要考虑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因此是否追究符合标准的排污者的责任,要慎重考虑。
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改“赔偿”为“补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该承担什么责任?草案二审稿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次提请审议的三审稿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