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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析

发表时间:2008-3-1 22:38:00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上述分析表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权变化有关,是对受害人受到伤残或死亡后基于收入的减少而给予的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因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不同。

  二、从赔偿数额计算上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

  有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从而认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笔者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不仅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为财产性质损失的赔偿项目,而且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而且司法解释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出重复且矛盾的规定。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关于引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作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不应当包括对其第9条规定的适用,而是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尤其是适用第10条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有关条款实际上取代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在致人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又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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