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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赔偿应引进霍夫曼制度
发表时间:2008-1-18 22:27:05 来源:红网 作者:
九江大桥塌桥事故中,遇难者家属已陆续获得赔偿。目前,佛山市政府已分别垫付4名遇难者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58716元。(《南方都市报》1月17日)
粗略地计算的一下,此次九江大桥塌桥事故遇难者家属赔偿额,每人约为64万元。这在我的印象中,有可能是到目前为止国家赔偿标准最高的一次。我想,政府这种人性化的做法,无疑能让死者家属感到一丝欣慰。
不过,我在仔细读完后这则新闻后,又感到几许的无耐和不安。原因是,这次赔偿标准破天荒地提高纯属偶然——佛山市政府采取特事特办的措施,将300万元经市财政划入有关单位的账户,由该单位直接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付赔偿金。既然说特事特办,则表明依据的不是现行法律,而是采取一种临时性的非常规措施,这意味着今后不一定再有如此高额的赔偿。
在我国,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赔偿的最高标准为40万元。而在国外死亡赔偿,大多数实行的是霍夫曼制度,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最近,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赔偿每位中国公民195万人民币,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在死亡赔偿上,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引进世界上通行的霍夫曼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其理由基于三点:首先,国内赔偿标准极不合理。按照我们目前的赔偿金计算方法,不但不能体现每个个体生命的实际价值,也不能与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譬如,2007年1月19日,有一名10岁女孩被火车撞死,铁道部门仅赔偿600元。处理此次事故的相关负责人称,按照规定只能赔偿300元,赔偿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十九载过去了,赔偿标准依旧按照老皇历,很明显,这种赔偿标准,太不合适宜。
其次,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能大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内安全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除了用人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和监督力度不够外,赔偿标准低,违法成本低也是主要原因。尤其国内的资源开采领域,一个煤矿老板日进斗金,死一矿工赔偿才区区20万元,触动不了矿主的半根毫毛,不发生矿难才怪呢?比如,洪洞矿难中的遇难家属获得20万赔偿金额,但据报道矿主一年的利润高达一个亿。如果推行霍夫曼制度,全面提高殉难者的赔偿标准,可以想象的是,矿工迫于自身利益的重压,就会主动重视安全,进而也会减少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
此外,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而言,全面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也是对每个个体生命的最大尊重。由于每个人的生命是无价而珍贵的,所以,我们不可能通过货币化的方式,对人进行准确标价或定价。可是,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不得不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然的话,就是对生命个体的不尊重和蔑视。因此,我们通过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国内的赔偿标准,来切实维护个体生命的尊严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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