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有利于改变目前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极不统一的局面,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保护受害人及相关近亲属的权利,平衡受害方和加害方的利益。
现有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检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在各赔偿项目下同时规定了计算方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是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其中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重要意义
法释〔2003〕20号的出台,将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
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规则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统一裁判规则,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差别较大的情形时有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法释〔2003〕20号的初衷和意义之一即是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法制的统一,应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实现这个统一的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司法解释达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这是裁判规则的统一;第二阶段是总结司法工作的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并借鉴国外(境外)的立法例,最终制定统一、完备的《民法·侵权责任法》(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实现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内的侵权责任法制在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两个层面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