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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发表时间:2007-9-12 1:40:51 来源: 作者:


——作客“市民热线·法制版”的讲稿  宋中清 

  [案例一]   200452521时,在广东台山市打工的贵州农民工符开波(35岁)因咽痛半天到赤溪镇卫生院就诊,卫生院予以头孢类药物输液治疗。2330分符开波诉感不适,突然跌倒。经抢救无效于26010分死亡。台山市公安局进行了尸体检验,结论为符开波符合因静脉输注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20049月,死者亲属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亲属又依法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卫生院存在5方面的过错,且符开波的死亡与卫生院诊疗行为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055月死者亲属委托咱们律师代理到广东台山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200574日,在开庭和交换证据之前,法官详细地向原告方释明法院理解的相关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第134条、第214条的规定,关于医疗纠纷的案由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种。原告立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合议庭建议原告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选择一种案由。律师代理原告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原告选择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中的一种。

    台山法院经合议决定以原告选择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和侵权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

  [案例二]    20041211日下午 薛城区某村村民杨某之妻(53岁)在本村村民李某的安排下,为市中区某村村民王某建房时,由于预制楼板断裂坠地砸击头部而死亡。200412月,杨某委托律师以其妻受李某雇佣,李某无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王某明知这种情况而把建筑工程发包给李某为由,向法院提起雇员受害赔偿诉讼。

   2005627日开庭后法院向杨某释明原告可以以楼板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律师结合庭审的情况建议杨某坚持雇员受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杨某接受了律师的建议。该案即将作出判决

 

 [涉及的法律问题]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都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一般说来,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非法行医损害赔偿、(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铁路、水上、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消费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职务侵权赔偿、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一般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法律关系的不同往往决定着(1)诉讼主体(即诉谁和谁诉)、(2)审判案件准据法(即依据哪部或者哪几部法律判决)、(3)举证责任(即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力由谁承担败诉后果)、(4)首先受理的机构(即先到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立案)四大方面的取舍。同时决定着合法的赔偿权利被法律保护的程度(即能够得到多少赔偿)。

    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就是解决诉什么的问题。解决了诉什么的问题,诉谁和诉多少的基本问题就有了根据和标准。

    3、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这方面的规定都有哪些?

    在诉讼中,法律关系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审理机构立案的案由。集中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散在的规定在多个相关法律条文中。

    4、什么是法律关系?

    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在部门立法上有了大的发展。很多立法不仅满足国情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且满足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对哪些人的权利保护、从哪些角度保护、保护的程度多大、保护哪些权利等方面的区别。实际上体现的是不同法律对不同价值观的取舍。通称价值取向。出现了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解读的问题。理论上把这种情况叫做法律关系的竞合。这样就需要当事人在解决其法律纷争的一开始就要有所选择。如同参加体育运动会一样,我要和你比什么,比长跑还是比拳击,一开始就定下来。

    5、医患纠纷案件中主要有哪些法律关系可供选择?

    患者到医院就医,患者的身份是多重的:既可能是医疗法律中的患者,又可能是合同法律中的一方当事人,还会是人身侵权法律中的受害人。这就存在着医疗事故、医疗服务合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6、是否所有的医疗法律关系都可以自主选择?在选择上有什么限制?

    医疗事故法律关系要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经过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取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并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实际上患方在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时还受这些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意志的限制。并不是患方可以自主选择的。

    一方面,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者就不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果患方选择此种法律关系去诉讼,则只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另一方面,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患方就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起诉,准据法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其中死亡赔偿的标准远远低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标准。

    案例一,已经鉴定不属于事故,如果符开波的亲属再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由诉讼,就只能败诉了。

    7、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原告在选择所诉的法律关系时,一般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1)具体法律条文的保护力度:法律保护是否全面、具体、可操作;(2)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赔偿能力:依据具体法律条文确定的被告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3)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不一样。应尽量选择对自己举证有利的法律关系;(4)被告承担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其中,无过错原则一般对受害方举证最有利。

    案例二,原告对法律关系的选择,就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只要举证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不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过错程度,即可以获得赔偿。同时考虑了被告的赔偿能力。

    8、劳动伤害案件中一般有哪些法律关系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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