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孩结伴爬坡,一人在前,一人在后,后者不幸被前方滑落的石头砸伤,前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长寿法院圆满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6年 3月20日下午,毛甲(9岁)邀约毛乙(6岁)一同外出到旁边刚挖掘的乡村公路坎下乱石处爬坡玩耍。毛甲在前,毛乙尾随其后。在爬坡的过程中,一块石头从前方滚下,砸在毛乙头上,造成毛乙右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右颞叶脑挫伤、头皮裂伤,共用去治疗费15767元。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毛甲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争执不下。由于无法查明石头究竟是如何滚下将毛乙致伤,本院推断,认定毛乙的受伤是由于毛甲的行为所引起,故毛甲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 “能调则调,尽量调解,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本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由毛甲之父一次性赔偿毛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9900元,毛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