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浦北县的李先生在去年12月份的南宁国际车展订购会上订购了一台比亚迪汽车。当时和经销商商定,不用交定金就可以签下汽车销售合同。然而,当李先生于几天后即12月19日到经销商处提车时却遇到拒绝,对方以车涨价了或没有车的理由来推脱,不让李先生按照当时所定的车型来提车。由于之前和该公司签有合约,而且价格和车型、赠品都写得一清二楚,所以李先生认为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该经销商按当时所签的合同按时、按价、按质量来让他提车。对于李先生的要求,经销商拒不答应,那么李先生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汽车销售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执行。上述案例当中的汽车经销商以车涨价或没有车的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成立,其行为已属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并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除外”的三种情形,因此该经销商应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销商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