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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发表时间:2009-07-09 22:45: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问:清算组作为公司解散清算中的一个重要机关,其履行清算义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如何借助司法力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清算组负责整个清算工作,因此,其在从事清算事务时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决定着公司能否依法清算,意义非常重大。因我国公司法下尚无清算人的概念,因此,当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其民事责任落实到清算组成员身上。在对外关系上,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应该是连带责任。
    因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实质上为清算组所控制,因此完全可能出现类似公司正常存续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公司时,因其自身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不可能主动以公司名义向自己主张权利的情形。因此,当清算组成员在清算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如果公司怠于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的,股东有权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清算期间的特殊体现。当公司已经因清算完毕而注销终止后,股东发现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不当造成其损失的(无剩余财产分配或者数额不足),亦可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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