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22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由请求法院将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体现出的是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任职资格的监督。2. 第23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由质询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则负有出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如实回答债权人会议询问的义务。
3. 第61条明确列出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其中债权人会议由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报酬和监督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