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