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种法定程序。在宣告破产前,法院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破产宣告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般有以下几项:(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2)存在多数债权人。
(3)存在破产原因。
(4)没有破产障碍。
法院确认债务人具备破产宣告的要件后,以书面裁定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后,法院必须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或开展工作:
(1)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
(2)公告破产宣告的内容,包括破产裁定的主文及破产宣告的日期,申报、登记债权的期限等。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成为破产人,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丧失其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2)向清算组申请解决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丧失其资格,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并对之负有保管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应根据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无效;
(6)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视为已到期;
(7)破产债权人必须依破产程序才能行使权利;
(8)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9)第三人对破产财产有请求或有争议时,必须向清算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