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201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颁布时间】2013-07-24
【法规全文】201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公安厅
桂公通〔2013〕20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 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7月1日起参照实施。
抄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自治区公安厅领导、厅属各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根据2012年度统计数据制定)
201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
项 目 |
标准(元) |
备注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1243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2年度统计数据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6008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4244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4878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3135 |
自
治
区
统
计
局
提
供 |
4 |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农、林、牧、渔业 |
20534 |
釆矿业 |
35303 |
制造业 |
33611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8416 |
建筑业 |
38437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44135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46477 |
批发和零售业 |
33608 |
住宿和餐饮业 |
24853 |
金融业 |
76679 |
房地产业 |
3224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8530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4105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6520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28938 |
教育 |
35656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43721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37270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7358 |
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110 |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07]第 44号通知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40 |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 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