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13192元
(二)采矿业:32246元
(三)制造业:22423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41241元
(五)建筑业:17730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1320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9692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18563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6092元
(十)金融业:37404元
(十一)房地产业:20651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2904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094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802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770元
(十六)教育:30566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04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947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101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431元。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6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176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27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