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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发表时间:2008-3-18 20:59: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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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7-05-18 00:05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公交〔2007〕10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同时,请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附件:1、《2007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
计算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
标准》
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
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主题词: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通知
抄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委政法
委,省检察院,公安部交管局。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省总工会。
中国保监委驻昆办事处,各保险公司。
各州、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存档3份,共印800份)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07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1:
200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0070元;
二、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7380元;
三、2006年农民人均全年纯收入2250元;
四、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196元;
五、2006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17元。其
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017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458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447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05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708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778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738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857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191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023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740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701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7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42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755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695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115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281元。

附件2: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等级标准

   职   务 省     外 省     内
一   般
地   区 特   殊
地   区 地州市及
开放地区 市(县)
省政府副省长以
及相当职务人员 100元 140元 80元 70元
省级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60元 80元 50元 40元
其   余   人   员 40元 60元 30元 25元
注: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开放
地区指瑞丽市、河口县。


附件3: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各地州市县 特殊地区
每人每天补助 15元 20元
注: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开放
地区指瑞丽市、河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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