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行政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1、《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6、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7、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
①以货币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②以实物出资的,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权证明;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③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
④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⑤以劳务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并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8、经营场所证明;
9、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下载申请表格《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由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工商分局办理;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工商局辖区各分局。)
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300元。
收费依据:《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此项许可须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开展有关项目还须提供政府前置批文,主要行业有: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