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4月,甲村第二村民小组与乙村第七村民小组因一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权属发生争执。乙村第七村民小组遂申请该县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该县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在本世纪八十年代甲村第二村民小组与乙村第七村民小组对争执地块作出过划分,并有双方村民代表签字的《协议书》为证,遂作出争执的土地归乙村第七村民小组所有的决定。甲村第二村民小组不服,遂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第二村民小组提出《协议书》上的签名为伪造,不是该村民小组的代表签名,申请司法鉴定,因此花去字迹鉴定费8000元。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驳回该第二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判决由其承担诉讼费用50元及8000元鉴定费。现第二村民小组提出仅对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提起上诉。
焦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
2、当事人能否针对一审裁判中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用的承担分配单独提起上诉?
分析: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其大致为二类:一类是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或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的诉讼费用,另一类是人民法院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等。其具体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四)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工本费。(五)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本案中,鉴定费8000元系在诉讼过程中因需要鉴别《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为伪造而发生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
2、当事人不能针对一审裁判中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用的承担分配单独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也就是说,假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分情况向该法院院长或该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因此,在所述案件中,字迹鉴定费8000元与案件受理费50元均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规定的诉讼费用,按照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村第二村民小组不能单独对本案鉴定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提起上诉,但可以向该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假若是对该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可以向该院请求复核。
(作者:王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