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底,王某急需资金周转,故来到张某开的寄卖行,欲将自己的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当给他。张某与王某协商好当车款与利息后,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寄卖行的发票,发票上面记载了本次交易的当车款与利息。在王某将小轿车开到寄卖行没几天后,小轿车被某商贸公司非法转移了。王某于是告知张某车子之前已抵押在某商贸公司的事实,并且写下保证书,保证在一个月后将当金和利息返还给他。然而,王某并没有如约返还当金及利息,故张某诉至法院,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歧】
对于当事人的立案,并无异议,但对于立案的案由确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观点一:本案的案由应该确定为典当纠纷,因原被告之间存在典当的行为。
观点二:本案的案由应该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因本案起诉的主体是张某,而非寄卖行,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以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纠纷则是指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典当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是指当事人达成的公民之间,公民与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需要公民之间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以双方约定的为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本案的原告主体是某寄卖行的经营者张某。寄卖行,顾名思义就是帮委托者代为销售,在物品售出之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本案中的某寄卖行属于个体工商户,寄卖行的经营者属于自然人,典当行则属于法人,本案的原被告主体不符合典当纠纷主体的要求。典当是一种复合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借贷关系还包括担保关系,两种关系在典当中有机结合在一起。因本案中车已被某商贸公司非法转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同时被告王某向张某出具保证书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保证行为,所以本案案由不宜定典当纠纷。在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返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合同债务关系,并且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是自然人,故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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