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动物的规定
如果从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法的角度,国际通行的划分是以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通常将动物分为野生动物 ( 即生活在自然界,不被人控制、喂养的动物)和非野生动物 (即驯养动物) 。非野生动物根据其用途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比如有些动物可以用作科学实验,诸如小白鼠之类,有些动物像鸡鸭鹅的饲养是畜牧业的一部分,还有些动物由主人作为宠物来喂养。
中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不算多,之所以根据是否属于野生动物这一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因为真正算得上对动物有直接“保护”意义的法律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且,《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梁慧星教授即认为不应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理由在于: 按照民法原理,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在“人的控制、支配之下”,属于“无主物”。换言之,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任何人所有。“野生动物”一旦被“捕获”,被置于“人的控制、支配之下”,才成为“捕获者”的所有物,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捕获”野生动物而取得对该被“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就是民法上所谓“先占取得”制度。 现代民法中,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无主物。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60条规定:“野兽处于野生状态的,为无主物。动物园中的野兽和池塘或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非为无主物。捕获的野兽重新回到野生状态的,在所有人没有不延迟地追捕此动物时,或在其放弃追捕时,成为无主物。驯服的动物丧失返回其指定的地点的习惯的,成为无主物”。 从以上可以看出,野生动物不能特定化不符合物权之于物的定义,因而不是权利客体。当然,也有学者认为,野生动物资源能作为权利客体,从而使国家享有所有权,这是学界的争论。对此,笔者认为立法有待完善,野生动物并不是《物权法》上所称的物。(作者:施思)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