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5、实体要件: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主要是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6、结果要件: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民事权益应当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指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致。
本案中,乙作为原告,以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请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从形式上来看,该诉讼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乙、丙双方的抽签结果,本案诉争门面分配给乙,且乙实际占用诉争门面至今,因此,乙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乙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因法院在审理丙诉甲交付杂房一案中,查明诉争门面实际由乙占用,但未依法追加乙为案件当事人,且未将该案的有关情况告知乙,导致乙对该案不知情,其未能参加该案的诉讼属于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事由,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要件。乙在其与甲的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判决书查明的时间,乙是2016年3月得知甲、丙存在经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乙于2016年7月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管辖要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均认可在甲的见证下,乙、丙两方通过抽签决定了诉争杂房由乙占用的事实,但甲、丙达成的调解协议确定由将诉争杂房交付给丙,从该项内容来看,损害了杂房实际占用人乙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本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要件、结果要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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