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年5月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规定:凡在本商场购物满50元即可获得奖券一张,活动5月15日结束。4月1日,市民王女士到该商场购物,得到两张奖券。5月15日商场如期开奖,并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金额在商场前的公告牌上予以公布,并注明“中奖者须在5月30日兑奖,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商场于5月24日在报纸上登出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规定领奖期限。5月29日,王女士从报上得知自己获得的两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一等奖,遂于5月31日去商场领奖,但被商场告知已过期限,无权领取奖金,不予兑奖。
【分歧】
对本案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逾期领奖,商场可以拒兑。商场在公告牌上已将兑奖日期和奖金额明确告知消费者,此种情下,领奖期限就是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期限,逾期领奖,商场就有权拒绝。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并未明确告知兑奖期限,王女士并不构成逾期领奖。奖券上未注明开奖日期及领奖期限,说明商场与顾客事先对领奖日期没有约定,那么,商场事后公告的领奖期限对顾客不能生效,不能以此期限已过为由拒付奖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王女士与商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叫“射幸合同”,它与“悬赏广告”有实质的相似之处。射幸合同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它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般的合同中,要约人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而射幸合同的受要约人则是不特定的人,民法遵守私法自治,因此只要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并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本案中,商场刊登有奖销售广告,向顾客发放奖券是一种要约,而顾客购物获得奖券是承诺。因此,自顾客取得奖券时,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射幸合同中的当事人并不像一般合同中那样有比较确定的预期,对他们而言这仅仅是一种幸运。
其次,商场虽然在摇奖后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上注明:“逾期视为放弃”但这不是双方合意的内容,只是单方声明,对中奖者而言不产生约束力。如果在射幸合同成立时经营者将兑奖日期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所告知的兑奖日期就应当视为射幸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摇奖确定中奖者后,此内容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新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此种情况下,领奖期限就是行使债权的期限,逾期领奖,商场就有权拒绝。本案中商场声明逾期领奖视为自动放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场在有奖销售宣传时,并未作出此类规定,并且在摇奖后,商场在报上刊登号码时也未提出领奖期限 ,王女士对此规定不可能知道。商场应在要约时将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尤其是对权利处分行为。商场在要约之后又发出单方声明,并不能对原先要约的受要约人王女士产生约束力。因此,商场的“逾期无效”的单方面声明对王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张星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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