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何某签订《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小区封闭型车库转让给何某使用,售价为7万余元,同时约定何某所购买的封闭型车库不得改变其用途和结构,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等制度。2013年12月13日,小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对此予以备案。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举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单位,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与管理协议》。
何某购买封闭型车库后,并未将车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而是将封闭型车库简单装修后作为自家储藏室,摆放日常杂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了解前述情况后,认为何某违反了《车库使用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擅自改变封闭型车库的用途和结构,且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根据小区详细规划认为,封闭型车库同样为车库,何某无权将其改为储藏室进行使用。笔者认为,虽然小区详细规划中载明“小区为多层住宅(底层车库)”,但是何某作为购买人,将封闭型车库作为储藏室使用,仅是将停放车辆变为储藏物品,况且车俩从实物分类角度同属于物品,没有改变封闭型车库的用途性质,此种改变属于使用权人意思自治范围,也没有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他权利主体不应对何某的该类行为过分进行干涉,妨碍小区地下空间的有效利用。
本案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