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票据贴现行为,属相关法律禁止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认定为无效。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本案中,潘某与某货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本案票据进行贴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某货运公司应向潘某返还48.6万元及其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有费。
(作者:陈江平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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