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发表时间:2017/11/8 10:34:4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杨某与叶某系邻居,因口角双方产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起来,叶某被杨某打成轻伤,经法院审理并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杨某不履行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叶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强制执行杨某之妻李某名下的财产。

  〔分歧〕

  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因故意伤害罪产生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伤害他人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因而杨某所负民事赔偿责任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赔偿,且杨某之妻李某名下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理所当然,法院应当强制执行杨某之妻李某名下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与李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杨某实施犯罪属个人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个人债务,与妻子李某无关。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仅限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李某名下财产。

  第三意见认为,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李某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可以执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是在杨某名下还是在李某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个人债务应先由杨某个人财产偿还,但杨某如果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话,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杨某的份额,但应保护李某的利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1.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依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均没有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宜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需要通过审判程序进行确定。在没有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之前,直接执行李某财产明显存在程序上的障碍。

  2.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缺乏实体法依据。一是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罪责自负是一个基本原则,刑事法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以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声索民事赔偿,因此,要求被告人的配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法律上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属一般性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有过错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结合本案来看,李某不存在过错,且不存在夫妻共同侵权问题,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配偶应为夫或妻一方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三是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来看,杨某业因违法所产生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范围内。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通常有二点:第一,夫妻举债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第二,举债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在本案中,李某没有参与犯罪,与其夫杨某无共同举债合意,因此该民事赔偿责任属杨某的个人债务,与李某无关。

  3.执行李某名义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精神。虽然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李某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杨某的份额。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无财产,其妻李某名下的共同财产有杨某的份额,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广西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广西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本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欠债务应否认定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赌博对外欠债另一方无须·[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应作为夫
·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人,公司对外欠巨债后法院能·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法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上一篇浅析《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法律适用
下一篇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