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8月20日,A市A区A装修公司与B市B区的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某装修公司对李某位于B市B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可直接向A装修公司所在地的A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A装修公司以合同约定管辖向A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A市A区人民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B市B区,应由B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如何管辖,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专属管辖,应由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权,本案应由房屋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南宁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应由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何谓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纠纷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只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所联系。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关键要看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由上述规定可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两个案由属于并列关系,法律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未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法律仅规定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并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因此,本案而应按当事人自由约定确定确定管辖权,不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权。(作者:刘智中)
本文系南宁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