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单案件”的实质要求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此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内在本质要求,并且是法定要求。假若一个案件若需要寻求鉴定、审计等第三方力量以查明事实,说明其已不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简单案件”,从而根本上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审限延长仅限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审限的规定,编入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具体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此可见,审限延长仅限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没有审限可以延长的法律规定。
(作者:吴刚 张逸 作者单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