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认定合同无效应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明确表明只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任意性规定的违反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鲜明地解释了立法意图,同时也表明了尽量使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归于有效的立场。
综上分析,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确实违反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对外出租的规定,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上述涉案房屋因打隔断被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治,但因租赁合同没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故法院认定该份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案情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作者: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