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7/21 16:00: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张俭华、徐海英并未实际取得案涉房屋,取生置业应返还购房款63万元。
本案案号:(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62号,(2015)通中民终字第03134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昔伟 高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