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月,原告覃某勇与被告覃某花通过QQ网上聊天认识,继而确立恋爱关系。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原告覃某勇分几次向被告覃某花的银行卡内汇款共计35100元。之后,被告覃某花不再与原告往来,也不再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方查找无果,于2011年10月24日以被告覃某花向其借款为由向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3800元(其中银行汇款35100元,现金交付8700元)及利息。
【裁判】
2012年4月10日,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覃某勇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1.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为由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供收据或借条等借贷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要看该借贷的实质要件,即借贷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出借人是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借款人。从本案原告提供的银行取款凭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汇款收据、转账回单等证据材料来看,虽然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经济往来,被告也确实收到了原告的款项,但仅此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借款关系。
2.关于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对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QQ聊天记录,笔者认为,由于聊天记录中对话双方均是以“老婆”、“送你开心”等网名进行交谈,网名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且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这些网名就是原、被告的网名,是原、被告本人在使用这些网名,故QQ聊天记录中交谈者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因此,该QQ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案件为一般举证责任方式,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银行卡内汇款是事实,原告以此主张其所汇款项系被告所借,但被告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款事实,但是原告所提供之证据均无法充分证实这一点,明显属举证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覃某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作者:柳江县人民法院:宋成洲、温武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