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5/6 9:40: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具体到本案,彭琳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金科公司的反诉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且金科公司应将已收取的所有购房费用返还彭琳茹。
本案案号:(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32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534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李天全 朱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