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国家很重视缺陷产品的召回,相关法律也在不断的制定和完善当中,但是产品涉及到很多领域,某些领域的相关法律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因产品缺陷带来的责任承担的案件纠纷,所以制定一个统一的、完善的整体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很有必要性的。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设立,应借鉴国外缺陷产品管理体制的合理规定,为了更深入地推进对缺陷产品问题的研究以适应实际需要。
1、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应与缺陷产品的价值成一定比例
对付违法行为的最好的公共政策就是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成本高于所获利润,这样才会使生产者趋利避害,不再违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惩罚性罚款也应相应的变化。
2、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在缺陷产品召回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质检部门可以完全放开,让相应的专业部门去负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弊端,增强各专业部门的责任,而且还可以减轻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负担,加强质量检验的专业性权威性。
3、在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程序外,要相应规定简易召回程序
条例对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规定是符合国际通行作法的,两者相结合,以主动召回为常态,以责令召回为保障方式,互相结合,共同发生作用,在缺陷产品管理中缺一不可。一方面赋予主管机关强制召回的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自愿召回给予企业以更大的自主空间。当然,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责令召回,都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目标都是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作者:王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学家.2008
[2]容缨.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制度的法律思考.政法学刊.2004
[3]《中华人名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名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 靳文静: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5] 肖红:《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国论文联盟,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