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养时间瑕疵于责任认定中的影响
虽产品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但消费者于其存在的重大过失也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理念亦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本案中,作为汽车购买人和使用者的牛某理应知晓,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消除隐患预防故障发生,减缓劣化过程,延长使用周期,此亦为汽车使用者为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然牛某自2012年11月20日接受指定厂家的小修服务之后直到自燃事故发生,未对汽车正常保养,应当认定牛某在汽车保养时间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对于自燃事故的发生及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亦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本案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40892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7742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