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2/5 23:36: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案为受害人因将车停在坡道上,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为车辆轧死余某的时间,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余某所处的空间位置是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余某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
本案案号:(2014)罗民初字第983号,(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80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