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二)登记权利人面临的风险
1、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抽签摇号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3、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另外,借名购房的情况下,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通常关系较为密切,法院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中甚至多有亲属关系,因此双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并不明确。但由于借名购房本身隐藏着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纠纷,除了对当事人本身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外,亦是对双方感情的破坏,从亲人变仇人的不乏其人。
四、借名购房法律风险防范
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重庆地区虽未发布相关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名购房类纠纷,建议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保障自身权利:
1、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符合购房人条件,放弃购房。
2、如当事人购房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确需采用借名购房方式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信息、房屋购买方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记载清楚。
3、出资人、登记权利人在借名购房前都应当对对方的财产、信用状况做深入、详细了解。
4、出资人应当妥善保管购房凭证、房款支付等所有证据材料,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不能证实借名购房事实。
5、为防止登记权利人擅自处分房屋,出资人可与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将该房屋抵押登记在出资人名下。
借名购房看似简单便利,为当事人规避了很多限制性条件带来实惠,但实际暗藏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建议当事人慎用。
作者:龙飞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