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及时核定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若未及时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保险人往往提交物损评估意见书,证明其所支付的金额。法院通常根据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来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其不可能一直无限期地等待保险人作出核定后才进行修理。此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损失不应当局限于为了鉴定而支付的费用,只要是由于未及时核定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应当承担。就司法实践而言,车辆停运损失、停车费损失或逾期支付赔偿金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请,均应获得法院支持。
具体到本案,安诚财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30日内进行核定或将核定结果通知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委托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据此对车辆进行修复。安诚财险公司应当按照评估结论赔付车辆损失费及相关费用。
本案案号:(2016)沪0115民初5590号,(2016)沪01民终7977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何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