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察
不诚信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安福置业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安粮城市广场君玺选房确认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需按该确认单履行各自的义务。
杨某陈述其在签订选房确认单前,已明确告知安福置业公司其家庭已有两套住房,询问安福置业公司工作人员能否再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时,安福置业公司告知商业贷款不能办理,但可通过公积金办理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由于杨某家庭已有两套商业贷款房屋,根据公积金贷款规定,杨某购买第三套住房时首付款需支付房屋总价款的60%即50万元,安福置业公司为促使交易达成,告知杨某首付款可以缓交,并向杨某出示了领导批示的缓交单,在此情况下,杨某填写了选房确认单,安福置业公司称其公司内部要求选房确认单上付款方式要填写银行按揭付款,故按安福置业公司的要求填写了该付款方式。
安福置业公司称,杨某购买房屋时称其家庭有一套住房商业贷款,故我们回复其可以申请第二套的商业贷款,和他签订了选房确认单,其自称也是要求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不是公积金贷款,杨某隐瞒其家庭已有两套住房贷款的事实,所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此案的现有证据来看,杨某关于安福置业公司在购房前承诺其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且首付款50万元可以缓交的陈述,与双方签订的选房确认单中约定的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及首付款24.7万余元并不一致,杨某称安福置业公司向其出示了首付款缓交的缓交单,其也并未提供该缓交单予以证明,安福置业公司对此也予以否认,从现有的证据以及杨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均无法证明安福置业公司曾明确许诺杨某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同意杨某缓交首付款,对杨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在杨某家庭已有两套商业贷款房屋的情况下,根据相关银行贷款规定其无法再次申请银行贷款,而杨某仍与安福置业公司在选房确认单上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