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挖坑未设防护栏,导致行人跌入坑中摔伤。8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施工人、发包人连带赔偿行人各种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坪湖公司将所属的平安大道维修工程交由范某施工。7月11日晚11时,行人乐某下班时骑自行车途经该处,因道路挖坑周围未设防护栏,且没有路灯,导致乐某连车带人跌入坑中,颈椎等多处严重受伤。出院后经鉴定,乐某为Ⅰ级伤残。为此,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人范某、发包人坪湖公司共同赔偿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作为道路施工人,在挖坑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乐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坪湖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范某,具有重大过错,对乐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