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08-29 00:01:23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点击数:
本案被告将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在未经银行同意和未告知的情况下让与给原告,是符合《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7条规定的,由于该案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前,不适用物权法,因此房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至于未涂消的抵押权,可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或追及权以实现其权益,而原告在被追及后可再向被告主张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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