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08-17 09:29:3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点击数:
五、结语
综上所论,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现在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在宣告死亡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顺序、法律效果及婚姻关系问题等方面存有不足,这理应在制定民法典中确立新的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时,引起重视。以实现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参考文献
1、参见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参见罗玉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
3、参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4、参见王作富主编、黄京平副主编:《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416、417页。
5、参见尹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6、参见李建华、彭诚信著:《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26页。
7、士国主编:《民法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 第51、52页;许冰梅、陆伟丰:《论宣告死亡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1] 参见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参见罗玉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
[3] 参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4] 参见王作富主编、黄京平副主编:《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416、417页。
[5]参见尹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6] 参见李建华、彭诚信著:《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126页。
[7] 刘士国主编:《民法总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 第51、52页;许冰梅、陆伟丰:《论宣告死亡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