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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08-07-31 21:23:08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点击数: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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