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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人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之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08-06-28 22:57:42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点击数:


  司法系统与保险公司应在履行说明义上反思

  保险制度是在大数法则下,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虽然该基金被保险人占有,但从保险的特点来看,也可认为这个基金是被所有被保险人共有的,任何人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的随意破坏,如果给予少数出险人超合同的利益,必然同时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利益。而违背保险的经济规律,无视保险合同的约定甚至相关法律的规定,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稳定,它会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不少裁判人员认为保险公司是强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弱者,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注意保护弱者的利益,因而过分偏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际上我们的立法者在起草<保险法>时已充分考虑了保险合同双方的的这种地位格局,在立法上对投保人及被保险已经作出了倾向性规定,这种规定已经使双方利益达到了均衡,如果我们的裁判者在司法过程中再次突破法律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作出二次倾斜,这种做法实际上使权利完全失衡. 这有悖公平的法律原则,不能体现民商法对对个主体一体对待和一体保护的要求,损害的不单是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是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理赔难这个问题,我觉的在现在保险行业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已不存在,之所以大众认为这个问题存在,一方面来源于部分媒体的功利性片面报道,但更多的可能与保险公司展业不规范有关,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展业时确实在解释条款时对其进行了扩大,以至于投保方相信超合同利益的实现.而理赔过程中无法实现就产生了巨大心理落差.

  保险行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行业,仅就保险合同来说,其中一些条款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也要经过仔细的研究才能弄明白,更不用说一个普通的业务员,如果不在培训上下足功夫,让本身就不懂保险的业务员去推销保险产品,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可能遭受损失。目前,大多数的保险公司是将培训的重点放在如何推销保险产品,而不是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业务员的薪金收入一般是和自己的业务量挂钩的,在这样的激励制度下,虽然有一部分业务员会因此更加积极的工作,通过自己专业的服务赢得业绩,但是也会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操守的业务员采取欺诈的手段赢得保单。

  而且由于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部分业务员利用保险合同大玩文字游戏,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要,胡乱解释合同条款,随意承诺理赔条件类似这样的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欺骗了保险公司,一旦面临理赔,纠纷随即产生。另关于投保单签字问题。保险公司各类险种投保单的亲笔签字率极低,特别是产险公司。绝大部分为无投保单,代理单位人员或业务人员代签投保单的现象极其普遍。从大量庭审实践中来看,该做法大大提升保险公司拒赔案件的诉讼风险,一旦拒赔案件涉及诉讼,保险公司连是否对客户交付条款尚难以提出有力证明,更难谈以尽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必重视投保单亲笔签字的落实工作,规范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效率的下降,该项工作只要保险公司有意愿来做,是能做到的,也是必须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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