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二千元。我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带着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银行工作人员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