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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发表时间:2008-04-02 10:55:19 来源:http://www.law-lib.com/ 作者:武志国 点击数: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修改之前】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能对法院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构成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反映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修改之处】新增“执行异议”的规定,包括审查期限和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期限。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此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形式为“书面形式”,受理执行异议的管辖法院应当为“负责执行的法院”,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为“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异议的处理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异议处理的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修改之前】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没有类似“执行监督”的内容。
【修改之处】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明确规定执行的期限,如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未执行超过6个月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可责令原执行法院执行、也可决定原执行法院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之前〗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 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修改之处】明确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的期限,并明确可在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况下十五日内起诉。
根据原规定,提起执行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二)异议内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可以成为执行异议。(三)案外人提出异议时间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四)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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