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长辛店村民老胡在几年前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租村里的一块土地,并在地上盖了房,不想几年后房子却被定为违章建筑,勒令拆除。为此,老胡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房屋拆除的5万余元损失。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老胡是在没有履定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承租地上建房,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2004年7月8日,老胡与村委会所属第一村民组签订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村委会将老胡家西院墙外南北长13.30米、东西宽4.30米的空闲地及房后东西长16米、南北宽5米的空闲地出租给老胡使用,租期20年,每年租金100元。第二天,老胡交纳了第一年的租金,并经当时第一村民组组长同意,在承租地上建了房屋。
2006年6月,国土资源局将老胡的房子定性为违章建筑,并作出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老胡在6月25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07年3月12日,丰台法院裁定对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限老胡15日内将承租地上所建房屋及其他设施拆除,清理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老胡无奈只得自行将房屋拆除。之后,老胡便以房屋被限期拆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其经济损失57558元。
村委会在法庭上辩称,被告村委会第一村民组是与老胡签订了协议书,但老胡在承租的地上建房并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现其在承租地上所建的房屋被限期拆除,与被告村委会无关,故不同意老胡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老胡在承租地上建房,应履行法定审批手续,现老胡在没有履行法定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承租地上建房,所建房屋被限期拆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老胡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老胡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