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车辆转让未批改的保险责任承担

发表时间:2008-01-11 22:38:5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 点击数:


 在审判实务中,针对机动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理由:1、《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改、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合同权利当然转让。
  笔者赞成第二种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从法理上分析,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车辆实际交付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风险转移保险利益随之转移。车辆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车辆,投保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对于车辆所有权而言是从权利,主权利转移从权利当然转移。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由于该保险合同标的转让导致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车辆买受人享有。受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在事实上具有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从立法目的看,《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其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企业对保险标的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因此规定而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不是禁止性规定,投保人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或未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并不导致合同的无效。
  第三,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法定事由应当由法律预先设定并公布,约定免责事由应当作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保险公司不能免赔。《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没有规定保险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因此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免责必须对上述约定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才能免责。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觉得在修改《保险法》时对保险标的转让作如下规定更为合理:
  1、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合同的权利。
  2、保险标的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3、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如果保险人能够证明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拒赔。

【东方法眼原创 http://www.dffy.com】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国保险法修订拟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韦某起诉宜州市交通局、宜州市公路管理所补交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房屋维修协议书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