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劳动律师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客户关怀
|
公司律师
|
本站动态
|
民商专题
|
媒体之声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刑事综合
|
便民通道
|
赔偿标准
|
站长视频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风景照片
|
法律顾问
|
远东风采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本站下载
|
法律文书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债权债务
|
工商登记
首页
>>>
民商专题
>>>正文
工伤赔偿能私了吗?
发表时间:2008-01-11 22:37:22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 点击数: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20日以苏劳仲委[2007]1号发布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第十条将工伤私了协议一概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根据此规定,工伤私了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只要赔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应得金额,不论差距多少,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公权力予以补足。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高于劳动者应得待遇,则不存在再行补足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也无法再行要求劳动者退回。
笔者认为,国家对工伤事故的行政管理带有强制性,但工伤赔偿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在未撤销之前,私了协议应当有效。
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
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
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劳动争议
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
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但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而且《企业
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解决。上述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工伤赔偿的私权性质,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能够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工伤保险条例
》施行后,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了《
工伤保险条例
》的一些不足,其中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和繁琐,周期之冗长,严重阻碍了工伤劳动者的权益及时获得保障,特别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而言,工伤赔偿的程序有:工伤认定程序,劳动部门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按照以上程序,劳动者得到工伤赔偿一般要4至5个月。因此,如果否决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2007年会议纪要,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足,那么,用人单位便不会和劳动者进行私了,劳动者只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后,才有可能获得赔偿。一方面,占用了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的社会资源,同时也牵涉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人力物力,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及时维护。
如果否认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也会陷入一个怪圈。假定一个工伤事故私了后,劳动者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一套程序走完后,劳动者获得的赔偿肯定要比私了要多一些(按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纪要,不论少多少,劳动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如果不会变多,劳动者也不会再申请仲裁了),如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由于目前
劳动争议
诉讼案件受理费只有10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话还减半收取,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法院强调诉讼调解,劳动者在法院调解时,必然会作出一些让步,很有可能赔偿数额又回到私了的金额。
具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工伤私了协议的救济途径
赋予工伤私了协议法律效力,由于有的劳动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虽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私了协议很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劳动者如何获得救济?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工伤私了协议在具有以上可变更、可撤销情形时,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工伤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私了协议,如法院撤销私了协议的话,劳动者可以再行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在私了协议未撤销前,劳动者应不得申请劳动仲裁。
本新闻共
2
页,当前在第
1
页
1
2
相关新闻:
·
受工伤后单位拒付工资 维权两年获赔9.1万
·
天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也享医疗工伤险
·
连云港宣判一起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
推荐文章
·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
房屋维修协议书
·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
ip查询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