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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7-09-27 23:20:11 来源:http://www.hnlawyer.net/ 作者: 点击数:
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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