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无锡3月2日电 刮强风天里外出办事,被建筑物楼顶突然脱落的瓦片和外墙的粉刷层砸中头部,造成十级伤残。4万余元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今天,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7名被告被判应当连带赔偿原告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
2005年4月25日傍晚,江阴市出现强对流天气,最大风速达到8级。原告张某在回家途中,经过某影剧院与该路段230号楼房的通道时,被建筑物脱落的瓦片和外墙粉刷层砸中头部,经诊断为右额部凹陷性骨折,外伤性癫痫,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损失得不到赔偿,张某遂将230号楼房东侧101至501的房屋所有权人刘某、蒋某、叶某、杜某、钱某,与230号楼房紧邻的北侧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开办单位江阴市某镇政府以及影剧院一同告上法庭,要求7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8121.27元。
被告刘某、蒋某、叶某、杜某和钱某辩称,原告的受伤是不可抗力导致的,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明知天气恶劣依然外出,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5名房屋所有权人均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杜某和钱某表示,出于对原告的同情,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而其他两被告影剧院和镇政府未作出答辩。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除非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7名被告对张某被建筑物的脱落物砸伤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但都不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尽到保护建筑物的外墙完好、屋面瓦片结合紧密、屋顶未有易移动的堆放物等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推定被告方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至于230号楼房内的5名被告提出的原告张某在天气恶劣情况下出行本身存在过错的辩解,法院认为过分加重了受害人的义务,且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本案中,7名被告的过错在事发时都能导致原告张某受伤的危险,故被告的过错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但是,结合当时的强风天气,无法确定是哪幢建筑物上的瓦片和外墙粉刷层打中张某的头部,导致其受伤。所以,7名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