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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函
发表时间:2005-06-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索价》一文发表后,徐良受到亲属、朋友、邻居的指责,妻子曾要离婚,部队成立两个调查小组,专程到北京、上海调查,并将正在中央音乐学院就读的徐良调回兰州部队,下连队反省。
1988年1月中旬,徐良委托律师来沪调查,并与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进行磋商未成,于同年1月26日以文章严重失实,名誉受到损害,造成极大压力和痛苦为由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停止侵害、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辩称:报社对社会文化现象作透视分析发表了赵伟昌的《索价》一文,文章的事实应由作者负责,即使该文有失实之处,也属工作失误,“失实”与“侵权”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赵伟昌辩称:《索价》一文中的内容系在研讨会上听陈保平所讲,系“新闻中的新闻”,作者对该“新闻”的事实不需要调查核实。因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构成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
二、一审审理情况
法院查明:1987年9月上海《青年报》社筹办“上海青年金秋文艺晚会”,派该社读者服务部副主任周世明赴北京邀请徐良参加演出。同月中旬周世明在北京日坛宾馆找到徐良,说明来意,徐良表示:工作太忙,爱人临产,不愿来沪演出。两天后,周世明再三恳请徐良,徐良答应如无特殊情况,到时来沪演出。9月20日,周回沪前向徐良告辞时,提到金秋文艺晚会属营利性质,报社有经济收入,可给演员一定报酬。徐良表示:你们看着办吧,给多少都可以,我无所谓。周世明回沪后向部门领导陆其祥汇报,并告诉《青年报》社总编辑丁法章,称已请到徐良,估计徐良这档节目每演出一场需500元,包括伴舞在内约需七百元。
上海青年金秋文艺晚会于1987年10月22日至25日在上海体育馆举行,徐良与两位伴舞演出四场,整台共盈利20000元左右,徐良领得四场演出费21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903元,实得1197元。《青年报》社考虑徐良的身体本应请人护理,在沪演出期间生活由伴舞者照料,徐良经常自费请她们吃饭,故又以徐良的妻子陈燕的名义给徐良领取护理费400元,徐良合计得1597元。
1987年10月26日至28日,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等单位,举行市第四届青少年研究会,研讨“现代化进程中的青年问题”。会前几天,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干部陈小亚吃饭时听《青年报》社特稿部主任陈保平说:听报社里人讲,请徐良唱歌也是要钱的,而且价格不低。研讨会上陈小亚讲:据说徐良唱歌开价3000元,一分钱也不能少;并请陈保平到小组会上介绍徐良来沪演出拿报酬的情况。陈保平否认会上讲过“徐良索价三千元,少一分也不行”。经向十四个与会者调查,有三人说陈保平讲过“徐良索价三千元,少一分也不行”。有六人回忆陈保平讲报社同志去请徐良演出,谈到报酬问题,开始讲给徐良的价不到三千元,未成功,最后还是付了三千元。有五人说由于迟到或未参加小组会而不知情。但有七人证明:陈保平当时申明这事只是内部讨论,不宜外传和登报。
会后,赵伟昌未作调查核实,写了题为《徐良索取三千元带来的震荡》一文,向《上海文化艺术报》投稿。《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总编辑朱士信在审稿时仅与作者赵伟昌联系,便隐去徐良姓名,将“索取”改为“索价”后予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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