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为图省力,将整捆编织袋从五楼扔下,不巧砸中路人夏某并造成伤亡惨剧。夏某家属为此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肇事者为自己缺乏公德的行为支付赔偿金。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黄某赔偿夏某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人民币31万元。
2004年12月某日下午,黄某将一捆编织袋从自己居住的五楼扔下,不料夏某刚巧骑车从楼下经过,被从天而降的整捆编织袋砸倒在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据黄某在公安笔录中陈述,自己当时曾在窗口张望过楼下情况,发现没人后才将编织袋抛出,没想到刚脱手就看到一名妇女骑车朝楼下驶来,自己大声呼叫但为时已晚。
随手一扔,竟惹出人命。夏某的家属于2005年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45.68万元。原审法院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考虑夏某因身前健康状况较差,在颈髓受伤自主呼吸丧失后并发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此判决确定黄某在事故中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夏某家属3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夏某家属认为原审作出由死者家属承担30%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依据。黄某则认为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还推翻了自己在公安笔录中所作陈述。
市二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黄某对自己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行为予以否认,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认定其在公安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为客观存在事实,且与夏某受到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关于赔偿比例问题,法院认为医院死亡原因分析中载明“患者全身情况较差”是构成死亡的原因之一,夏某家属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认定原审判决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